债的种类及各自的构成要件

2024-05-18 22:50

1. 债的种类及各自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构成要件的概念
税收是对一切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人所强制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债务在税法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即告发生。只有满足税收构成要件,才会发生税收债务,[1]此即所谓“税收构成要件合致性原则”。[2]因此,所谓税收构成要件,又叫税收要件、[3]课税要件、课税要素,是指税收之债成立的必备法律要件,当满足税法所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时,即产生税收债务成立的法律效果。
在这里,还需要对税收构成要件的概念使用作如下说明:(1)由于课税要件的“课税”二字含有从征税机关的立场来界定税收要件,不利于体现申报纳税所蕴含的国民主权思想,也不能突显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所以使用“税收”这一较为中性的词语更为妥当。(2)在法学上,有关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多使用“构成要件”,例如犯罪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等。作为法学上的概念,使用“构成要件”代替“要素”则更加法律化。可作为例证的是,经济学界多使用“税制要素”。另外,法理学上的“法的要素”是指“法是由哪些基本的因素或元素组成的”,一般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基本成分,[4]但这与我们赋予税收构成要件的内涵是不一样的。(3)这里的税收构成要件是特指税收的实体要件,即税收债务发生的要件,而广义上的税收构成要件还涉及到税收债权实现或税收债务履行的要件,主要是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程序要件。(4)这里的税收构成要件与税收法定主义中的税收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是从全面规制税收活动的需要而提炼的,其范围更广,并且侧重于对课税权的限制。
税收构成要件是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发生税收债务的各种法律要件的抽象和统称,它具体确定了税收之债的内容,相当于私法上合同之债的必备条款。表现在法律适用上,按照三段论的法律适用方法:“税收构成要件”为“大前提”,“应税事实”[5]为“小前提”,“税收债务”即为“结论”。
由于税收事物的丰富内涵,现实特定税收债务的法律效果的发生,并不是根据某一个法律规范,而是由很多不同的法律规范共同作用产生,所以税收构成要件乃是实体的税法规范中所规定的产生税收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关于税收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学者们尚存在分歧。一是“五要件说”,认为包括税收主体(纳税人)、税收客体、税收客体的归属、税基(课税标准)以及税率等五个要件,这是日本、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很多学者所主张的;[6]二是“四要件说”,认为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其与“五要件说”的区别在于是否将税收客体的归属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7]三是“三要件说”,认为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三个,这是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8]
我们认为,税收构成要件是税收的基本“元素”和核心“范畴”,从最根本和最简练的意义上说,国家征收任何一种税,都必须解决向谁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的问题,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是每一种税所必备的基本构成要件。但从法律适用和具体征纳实践考虑,只有解决税收客体的归属问题,才能将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连结起来,这两个要件才能实际发生作用,而税法也才能具体适用;抽象的税收客体只有被具体量化为税基,[9]才能据以计税,因此,税收客体的归属和税基具有独立价值。所以,我们主张“五要件说”,即税收构成要件的内容一般包括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收客体的归属、税基以及税率等五个要件。(如若,您对我的答复满意,请点击左下角“好评”,谢谢您的采纳。)

债的种类及各自的构成要件

2. 构成债的要素是什么?简答题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一方当事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但在多数债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的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为一种相对权。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其内容必由当事人于债成立时已经约定或者由法律予以规定。债权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

3. 债券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什么?

债券的基本要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要注明面值,而且都是整数,还要注明币种。
2、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筹措所需资金,按法定程序发行债券,取得一定时期资金的使用权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同时又承担着举债的风险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人定期转让资金的使用权,有依法或按合同规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
3、债券的价格。债券是一种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它有价格。债券的价格,从理论上讲是由面值、收益和供求决定的。
4、还本期限。债券的特点是要按原来的规定,期满归还本金。
5、债券利率。债券是按照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主要是双方按法规和资金市场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下来,共同遵守。
此外,债券还有提前赎回规定、税收待遇、拖欠的可能性、流通性等方面的规定。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
一、公司债券存在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3、信用风险
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再投资风险
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4%,短期债券利率13%,为减少利率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10%,就不容易找到高于10%的投资机会,还不如当期投资于长期债券,仍可以获得14%的收益,归根到底,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5、回收性风险
具体到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因为它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券面上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一块好饽饽时常都有收回的可能,我们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这就叫回收性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
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投资者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购买力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最常出现的一种风险。
二、股票和证券有什么区别
1、两者所体现的投资性质和所包含的权利不同
股票投资是一种长期性投资,投资者即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股东权与公司生产经营权的关系;公司债券投资中的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借贷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
股票持有者享有的是综合性的股东权,即有权从公司的利润中获得收益,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债券持有者享有的是债权,包括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分取财产的权利,以及在证券市场转让债券的权利。
2、两者的投资风险程度不同
由于股票投资是没有期限的长期性投资,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也获取不了固定的股息和红利,因而股东承担着很大的风险。而公司债券则是风险较小的保守性投资,因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到期既可以收取固定的利息,又可以收回本金;在收益分配上,尤其是在公司经营亏损或破产时,公司债券持有人都有优先于股东的地位;由公司债券特点所决定,其流通范围和流通频率小于股票,交易价格的变动也较为平稳。
3、两者的收益和风险不同
持股股东的收益是股息和红利,它们出自公司利润,事先无法确定,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随经营状况的好坏而波动。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依法获取的收益则是利息,这一收益不受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无论公司有无盈利,公司债券的持有者都定期收取固定的利息。

债券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什么?

4. 债券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债券面值、偿还期、付息期、票面利率、发行人名称。
一、什么是债务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原理和方法反映计量的企业价值。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就是资产负债表上各项负债金额或负债合计金额。企业的账面价值,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之间的差额。账面价值包括发行债券的面值和发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溢折价部分,如果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还需要包括应计利息,使用历史计价进行摊销。摊销费用为有效利息与票息之间的差额。
二、变造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I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三、哪些情况是欠债融资的方式
欠债融资的方式有下列几种: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2.股权融资股权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5. 构成债的要素是什么?简答题 构成债的要素是什么?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一方当事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但在多数债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的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为一种相对权.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其内容必由当事人于债成立时已经约定或者由法律予以规定.债权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

构成债的要素是什么?简答题 构成债的要素是什么?

6. 债券的特征和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1、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要注明面值,而且都是整数,还要注明币种。
2、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筹措所需资金,按法定程序发行债券,取得一定时期资金的使用权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同时又承担着举债的风险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人定期转让资金的使用权,有依法或按合同规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
3、债券的价格。债券是一种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它有价格。债券的价格,从理论上讲是由面值、收益和供求决定的。
4、还本期限。债券的特点是要按原来的规定,期满归还本金。
5、债券利率。债券是按照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主要是双方按法规和资金市场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下来,共同遵守。

7. 债券的基本要素构成

1、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要注明面值,而且都是整数,还要注明币种。
2、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筹措所需资金,按法定程序发行债券,取得一定时期资金的使用权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同时又承担着举债的风险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人定期转让资金的使用权,有依法或按合同规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
3、债券的价格。债券是一种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它有价格。债券的价格,从理论上讲是由面值、收益和供求决定的。
4、还本期限。债券的特点是要按原来的规定,期满归还本金。
5、债券利率。债券是按照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主要是双方按法规和资金市场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下来,共同遵守。
此外,债券还有提前赎回规定、税收待遇、拖欠的可能性、流通性等方面的规定。
一、购买公司债券风险
(1)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很难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价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3)信用风险:若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便会给债券投资者带来信用风险损失。
(4)再投资风险:若购买短期、低利率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高利率债券,则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可能找不到原本可以购买的高利率债券,从而产生再投资风险。
(5)回收性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此前发行的有回收性条款的高息债券就有可能被强制收回,产生回收性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会使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因而通货膨胀期间,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
二、债券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1、贴现债券
零息债券,也叫贴现债券,是指债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从利息支付方式来看,贴现国债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发行,可以看作是利息预付,因而又可称为利息预付债券、贴水债券。是期限比较短的折现债券。
2、定息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是将利率印在票面上并按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债券。该利率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调整,因而固定利率债券可以较好地抵制通货紧缩风险。(例如一年期国债利率3.8%,票面金额为100.则债券利息为100*3.8%=3.8元
3、浮息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的息票率是随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的利率。因为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同当前市场利率挂钩,而当前市场利率又考虑到了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所以浮动利率债券可以较好地抵制通货膨胀风险。其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来确定。浮动利率债券往往是中长期债券。例如5年期国债,前面一两年利率为4.0%,后面利率为5.8%。利率的上下浮动主要是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变东来调节。

债券的基本要素构成

8. 债权的构成要件

理论上说来,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过错按其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如日本学者林良平等认为,侵害债权的归属,第三人具备故意或过失,均可成立侵权行为责任。但这种观点被多数学者反对,理由主要是债权本身不具备“社会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其承担根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如果以过失作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三人实施了任何妨碍债务履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将会严重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展开。因此,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限于故意或恶意,无疑是合理的。故意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侵害债权中,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只有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行为人才能预见到行为的结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是侵害他人债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第二,行为人意欲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债权的后果,同时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将学者以上对侵害债权行为过错的界定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理论进行比较,可清楚地发现,侵害债权的过错不仅不能包括过错的过失形态,甚至也不能包括故意形态中的放任,因此其构成是最为严格的。在此前提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责任,当无疑义。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行为往往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且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引起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但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此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在此种情形下,对债权的损害乃是第三人行为必然或自然的结果,但是第三人事实上并无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主观意欲,此时是否一定不能构成对债权侵害的过错,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肯定的判例如在EihornV.WestmountInvestmentLtd.案中,控制Westmount投资公司的三被告,将公司唯一有价值的资产转让给新成立的关联公司,致使Westmount公司对原告的金钱债务履行困难。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不予认定,因为法院认定被告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忠实行使职权,被告转让资产所追求的效果并不是逃避对原告的债务。但即使如此,法院仍判决被告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显然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侵害,但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被告的行为具有可非难性,因此让其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判决,这一判决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成。与此相反的是一物二卖的情形。例如,甲卖乙买,其合同订立在先,丙明知该合同的存在,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高价抢购,丙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债权,主观上是放任这种损害。但我们不能判定丙构成对乙的侵权责任。因为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数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并不会因产生的时间先后而有优劣之分,这是由债权本质所延伸的基本理念。债权的这种特性导致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损害债权,并不必然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有违市场规则和公序良俗时,也即行为人行为具有可非难性时,才可认定。《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也承认双重买卖,其66条就规定,故意与债务人订约,致使债务人不能同时履行两个合同而对前合同违约,并不构成引诱违约。但《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并非官方颁布的成文法典,它只是由学者起草,供各州参考的范本,因此在美国实际判例中也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所以,如果将侵害债权的过错仅限于故意中希望的情形,则会使相当多的侵权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如果我们将侵害债权的过错界定为包括故意中的希望与放任两种情形,则会使第三人相当多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从而限制了第三人的行为自由。由此看来,大陆法系习惯上的对构成要件的抽象在这个问题上就有点力所不逮了。反观英美法系,虽在从判例归纳出一般原则时意见未能一致,但在审判实践中,他们使用类比技术与区别技术,从法官自身的“良心”出发进行审判,具体个案的判决结果倒是大多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观念。这就为我们对侵害债权的认定提供了另外一条思路:既然无法找到一条区分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成立的明晰而固定的标准,我们是否可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判决中引入习惯、善良风俗等抽象标准,然后以司法实践指导立法,进行具体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化呢?善良风俗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援引的正是这类条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学者认为,债权应该受到该条后半段的保护。而该后段其实也是关于背俗侵权的规定。背俗侵权条款属“概括条款”,与一般侵权相比,主要特色有二:一是其保护的利益,除“权利”外,尚包括其他利益;二是侵害行为须出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主观归责要件较为严格。1997年“台上字”3760号判决认为:“(184条)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的类型。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为已足,后者则限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因此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作为要件,可以对侵权构成加以合理限制,使侵权责任不致过于广泛。对于善良风俗的理解,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德国帝国最高法院对善良风俗的解释为:“所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理智感觉”。这种解释的缺陷在于“善良和合理思想”本身也需要一个定义,以回答人们的追问,即谁是那个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人呢?拉伦茨认为,善良风俗既包括了法制本身在内的伦理道德价值和原则,也包括了现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行为准则。不管怎样,善良风俗系指一般道德观念而言。这种社会道德观念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因而侵权行为法可籍此而与法律外的社会体相联接,而适应社会的变迁。由于背俗侵权属“概括条款”,而善良风俗又是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非常灵活,具有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之中的功能,因此在运用中,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价值补充。事实上对包括背俗侵权在内的一切侵权的认定,很多情形下并不是,也不可能完全是根据所谓的客观事实,而主要根据的是法学家(或者法官)本人内心的公平正义信念,即法学家(或者法官)从自己所理解的“既定”的社会正义分配方案出发,“决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然后再予以论证的。所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任何审判活动中都是必须的。只是为了促进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我们有必要在法院适用该概括条款形成案例后,对案件进行比较与类型化,以便在对侵害债权进行认定方面,建立完整的裁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