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2024-05-18 23:27

1. 债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一、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
2、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
3、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权利归属问题。
4、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须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须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
5、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2. 债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3. 债权请求权包含什么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债权请求权增加了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主要分为:1、合同之债请求权(包含金钱,行为,看合同如何约定)2、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3、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4、侵权之债请求权划分标准: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请求权包含什么

4. 债权请求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订立 不一定同时生效,比如存在 合同法 定无效、效力待定、附条件生效、附期限生效、 合同终止 、撤销等各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合同相对人不可能产生债权请求权。因此, 合同成立 并生效后,未被依法依约终止、撤销、解除之前,才存在债权请求权。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有履行的先后顺序或者同时履行,一旦一方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和期限时,合同相对人产生债权请求权。 《 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 债务承担 规则】个体工商户的 债务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5. 债权的构成要件

理论上说来,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过错按其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如日本学者林良平等认为,侵害债权的归属,第三人具备故意或过失,均可成立侵权行为责任。但这种观点被多数学者反对,理由主要是债权本身不具备“社会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其承担根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如果以过失作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三人实施了任何妨碍债务履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将会严重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展开。因此,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限于故意或恶意,无疑是合理的。故意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侵害债权中,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只有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行为人才能预见到行为的结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是侵害他人债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第二,行为人意欲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债权的后果,同时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将学者以上对侵害债权行为过错的界定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理论进行比较,可清楚地发现,侵害债权的过错不仅不能包括过错的过失形态,甚至也不能包括故意形态中的放任,因此其构成是最为严格的。在此前提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责任,当无疑义。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行为往往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且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引起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但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此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在此种情形下,对债权的损害乃是第三人行为必然或自然的结果,但是第三人事实上并无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主观意欲,此时是否一定不能构成对债权侵害的过错,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肯定的判例如在EihornV.WestmountInvestmentLtd.案中,控制Westmount投资公司的三被告,将公司唯一有价值的资产转让给新成立的关联公司,致使Westmount公司对原告的金钱债务履行困难。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不予认定,因为法院认定被告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忠实行使职权,被告转让资产所追求的效果并不是逃避对原告的债务。但即使如此,法院仍判决被告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显然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侵害,但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被告的行为具有可非难性,因此让其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判决,这一判决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成。与此相反的是一物二卖的情形。例如,甲卖乙买,其合同订立在先,丙明知该合同的存在,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高价抢购,丙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债权,主观上是放任这种损害。但我们不能判定丙构成对乙的侵权责任。因为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数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并不会因产生的时间先后而有优劣之分,这是由债权本质所延伸的基本理念。债权的这种特性导致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损害债权,并不必然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有违市场规则和公序良俗时,也即行为人行为具有可非难性时,才可认定。《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也承认双重买卖,其66条就规定,故意与债务人订约,致使债务人不能同时履行两个合同而对前合同违约,并不构成引诱违约。但《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并非官方颁布的成文法典,它只是由学者起草,供各州参考的范本,因此在美国实际判例中也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所以,如果将侵害债权的过错仅限于故意中希望的情形,则会使相当多的侵权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如果我们将侵害债权的过错界定为包括故意中的希望与放任两种情形,则会使第三人相当多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从而限制了第三人的行为自由。由此看来,大陆法系习惯上的对构成要件的抽象在这个问题上就有点力所不逮了。反观英美法系,虽在从判例归纳出一般原则时意见未能一致,但在审判实践中,他们使用类比技术与区别技术,从法官自身的“良心”出发进行审判,具体个案的判决结果倒是大多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观念。这就为我们对侵害债权的认定提供了另外一条思路:既然无法找到一条区分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成立的明晰而固定的标准,我们是否可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判决中引入习惯、善良风俗等抽象标准,然后以司法实践指导立法,进行具体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化呢?善良风俗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援引的正是这类条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学者认为,债权应该受到该条后半段的保护。而该后段其实也是关于背俗侵权的规定。背俗侵权条款属“概括条款”,与一般侵权相比,主要特色有二:一是其保护的利益,除“权利”外,尚包括其他利益;二是侵害行为须出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主观归责要件较为严格。1997年“台上字”3760号判决认为:“(184条)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的类型。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为已足,后者则限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因此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作为要件,可以对侵权构成加以合理限制,使侵权责任不致过于广泛。对于善良风俗的理解,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德国帝国最高法院对善良风俗的解释为:“所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理智感觉”。这种解释的缺陷在于“善良和合理思想”本身也需要一个定义,以回答人们的追问,即谁是那个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人呢?拉伦茨认为,善良风俗既包括了法制本身在内的伦理道德价值和原则,也包括了现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行为准则。不管怎样,善良风俗系指一般道德观念而言。这种社会道德观念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因而侵权行为法可籍此而与法律外的社会体相联接,而适应社会的变迁。由于背俗侵权属“概括条款”,而善良风俗又是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非常灵活,具有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之中的功能,因此在运用中,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价值补充。事实上对包括背俗侵权在内的一切侵权的认定,很多情形下并不是,也不可能完全是根据所谓的客观事实,而主要根据的是法学家(或者法官)本人内心的公平正义信念,即法学家(或者法官)从自己所理解的“既定”的社会正义分配方案出发,“决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然后再予以论证的。所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任何审判活动中都是必须的。只是为了促进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我们有必要在法院适用该概括条款形成案例后,对案件进行比较与类型化,以便在对侵害债权进行认定方面,建立完整的裁判体系。

债权的构成要件

6. 债权请求权的含义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注: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 民通意见》 第173 条)。

7. 债权请求权的请求权

1、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在债权法中,而且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中都普通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此种请求权并非债权上的请求权。再如,继承法中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也不同于债权请求权。所以,请求权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2、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权能而并不是其全部的权能,因为债权除请求权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又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由此可见,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项权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德国学者von Tuhr将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为“作为权能的请求权”。3、随着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发展,债权越来越体现了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虽具有相对性,但亦可以排斥第三人的侵害。此种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不是债权的请求权的内容。因为后者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请求问题,而并不涉及到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4、除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其他的因侵害绝对权而产生的一些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等,并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因为这些请求权不以相对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正因如此,请求权是债的上位概念,债只不过是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不能将请求权的体系与债的体系简单地加以等同。5、厘清“债”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请求权体系。5.1请求权可以通过不同的标准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从权利的功能考虑,可以将请求权区分为两类:一是作为权利内容的请求权;二是为保护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一种权利,通常以基础性权利受损为产生前提。5.2债权请求权强调给付内容的“财产性”,其是作为债权的权利内容而存在的。而除了债权请求权之外,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各种基础性的权利都可以产生特定的请求权。只有将债权和请求权加以区分以后,才可能构建一个请求权的体系,才可能既明确界定债权的内容,又强化对基础性权利的保护。6、厘清“债”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合理界定债权请求权的准确内涵。债权和请求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因此,凡是非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均不属于债权的范畴。例如,受害人在名誉权被侵害以后,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从当事人之间的相对关系来看,这些请求即属请求权,但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而只是一种非财产性的人身关系,这种责任具有人身属性和道德色彩,无法归人财产性给付之中。正因如此,侵权责任关系并不能全部纳入债法范畴。

债权请求权的请求权

8. 债权请求权的分类

债权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四种分类:
1.合同之债请求权(包含金钱,行为,看合同如何约定)
2.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3.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
4.侵权之债请求权
一、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流程如下: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如下:
1、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2、公权性;
3、程序性;
4、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5、自由性;
6、规范性与正当性。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流程为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等。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1.债权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人身权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
三、我国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对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二)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三)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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