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准备跟海通私募合作啊 他们5/5分成 不过他们留的电话是上海的座机电话啊 我看到你帖子上面写的是

2024-05-18 19:28

1. 我现在准备跟海通私募合作啊 他们5/5分成 不过他们留的电话是上海的座机电话啊 我看到你帖子上面写的是

骗人的千万别相信否则有你哭的时候
要真想委托理财就去找正规私募公司
不过门槛有点高得100W以上
本人全职股龄七年
资金不低于20万的话可以考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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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常接到说是某私募的,打我电话说:先给股票行情然后分成,成功率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这种成可信吗?

我觉得不可信,虽然有点时候说的确实不错,票子也很准,但是都是博几率的,没有百分百的,自然也不可能有百分之九十五了,可能他给你的票子对了五次错了一次就足以让你一点渣也不剩,而且现在私募没几家是阳光私募的,都是打着私募的名声坑蒙拐骗而已,所以你还是谨慎一点的好,我之前看了一家叫私募风云的网站还不错,你可以去看看,不过他们不提供票子也不分成,就是简单教学

3. 你好,我被网上的一个骗子发帖骗了五万多元。他说和私募拉升股票,由于签了保密协议,资金要在他那里操...

你傻啊
私募不是庄家
钱在你自己账户他操作就行
拿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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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票合作分成 先盈利后分成是真的吗

,但凡是联系你说可以指导你操作,赚钱事后分成的都是骗子,手段无非是网罗一群人,分成很多组,一组告诉一个热点板块的龙头股,那总有几组人会买对,开始信任他,然后这组人再分组,用同样的手法继续,至于其他买了亏损的,只是骗局的小白鼠。
.真正想好好学习炒股,自己学好基础面技术面筹码面知识,构筑一个稳定的交易系统

5. 私募股票能买吗?有什么坏处?

  私募股票可以买。
  一、私募的优点
  1、私募融资审批、披露信息等条件约束少,故周期相对较短、快捷;
  2.、如果企业不错的话,可以挑选私募参与对象,增加资源或形成互补优势;比如引入产业基金(在产业链上有投资经验和资源),有投行经验、企业发展战略、财务顾问、咨询等优势的基金,企业不光要钱,还有看重参股企业能给企业带来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即投资后的服务。
  3、可以使企业主提前锁定一部分投资利润(以股权转让方式,如增发就不行);如果发行被否也已经有部分套现;
  4、较上市股票融资成本低一些。
  二、私募的缺点
  1、融资额相对较少,而且一般定价会比股票市场低一些;
  2、股权流通性差;
  3、私募方往往会提出一些业绩要求或对赌条款。

私募股票能买吗?有什么坏处?

6. 以股票多头私募基金为例:私募FOF投资如何玩

1. 风格捕捉与投资决策
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进入到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阶段。如果说2014年~2015年是制度规则密集出台的“起步规范年”,那么2015年至今可谓风生水起的“FOF投资年”。据统计,2015年在上半年行情的推动下,私募FOF市场迎来大爆发,全年私募FOF产品发行数量达到836只,几乎是2014年的5倍。2016年,私募FOF发行数量增长趋势仍在延续,但增长通道趋于平稳。我们估算,当前市场上存续的私募FOF初始规模超1500亿元,FOF投资的方法论成为市场追捧热点。
私募FOF长期稳健的资本增值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有效的组合来实现,相对完整的路径是:大类资产配置——>类别资产的选择——>具体资产的挑选,同时还包括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的动态配置。风格捕捉在私募FOF投资链条上可充当多个角色:在类别资产选择阶段可以作为风格轮动策略具体实施的参考依据,在具体资产挑选阶段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价基金业绩,在动态配置阶段可以监测标的基金风格变动情况从而及时做出调整,有效降低了选择成本。
若抛开私募FOF复杂的流程形式不谈,对私募基金投资个体而言,风格捕捉在直观上也有助投资决策的确定。由于不同风格类型的标的基金在相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有差异,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对标的基金及时的风格捕捉有利于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与需求选择相应的标的基金。另外,在一定时间段业绩较好的基金,基本都是切合当下基础市场行情市场风格的产品,因此对全市场基金产品的风格捕捉或许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帮助判断当前市场风格走势。
本文对风格捕捉方法在投资决策上的应用进行了探讨。感谢吴昱璐同学对本文的贡献。

2. 模型构建与因子选取
2.1. 模型选择
对基金投资风格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基于持仓的分析方法和基于净值收益的分析方法两种。其中,基于持仓的分析方法穿透至底层、搭建了基于持仓数据的横截面统计模型和多期叠加模型,准确性较高。但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获取存在一定限制,无法获得高频率的具体持仓信息,因此本文选用基于净值收益的分析方法。
基于净值收益的分析方法较多,典型的有Sharpe资产分类因子模型、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Carhart四因素模型等。Sharpe模型将基金的历史收益与风格资产收益联系起来,根据基金的收益率对各类风格资产的暴露度来判断基金的风格。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以市场风险溢价因子、市值因子和账面市值比因子来解释基金获得的超额收益。Carhart四因素模型在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动量因子。
上述方法具有相似的一般形式,即多因子模型,但在具体的因子选择和可得到的统计结论上各有侧重。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和Carhart四因素模型对风格判定的维度侧重于规模风格、成长风格、动量风格。而Sharpe模型通过对风格资产的切分、可从更个性化的多个维度考察基金风格,通过对各类风格资产的敏感度来判断产品风格较为直观。因此本文选择Sharpe模型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格捕捉。
Sharpe资产分类因子模型的一般表达式为:

其中,R_i表示私募基金i的收益率;因子F_i表示各种类别资产的收益率;其系数b_ij表示私募产品i的收益率对各风格资产j的敏感度,而ε_i代表私募基金i的非因子收益部分,包括了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alpha和残差项等在内。按照Sharpe的说法,模型表明基金收益率由风格收益和选择收益两个关键部分组成。
2.2 因子选取与风格界定
Sharpe资产分类因子模型要求类别资产(也即风格因子)满足三个条件:互斥性、全面性、收益差异性。具体而言,任何一个底层证券不应被同时纳入多个类别资产;应将尽可能多的证券纳入所选资产类别;类别资产间或是相关度较低,或是有不同的标准差。由于类别资产构成往往会更替,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私募基金收益率和风格收益率的偏差。
本文重点探讨风格研究以后的应用问题,因此选择最简单的规模维度做示例:大盘因子、中盘因子、小盘因子。具体应用中使用申万大盘指数、申万中盘指数、申万小盘指数分别作为大盘、中盘、小盘三种风格资产组合,这样的类别资产划分满足三条件的互斥性和收益差异性,但在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Sharpe在1992年的论文中采用了价值股票、成长股票、中等规模股票、小规模股票、欧洲股票、日本股票等12个类别资产做风格探讨。
本文以40天为一个回归周期,通过对回归后的风格因子系数设定一个阈值来判定基金在该段时间内的风格类型。在回归结果拟合度较高的基础上,若某一风格因子系数大于或等于0.5,则判定基金在该周期内为此类风格;若系数均小于0.5,则认为该基金无明显风格,较为均衡。
3. 数据选取与清洗
本文选取私募排排数据库内净值披露频率为天,且净值数据不少于41个的股票多头私募基金作为样本,共计937只。考察期为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40天为一个回归周期按天进行滚动回归,即每天都将得到一个风格判定。
数据清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几点:
(1)考虑到存在数据缺失问题,在提取初始数据时,若该工作日无数据,则选取前10日内最靠近该日的净值数据作为该日数据,若前10日内均无数据,则标记为无数据。
(2)对于每只基金,回归将从考察期内净值披露的首日后40日算起,该日前所有日期标记为无风格数据。
(3)若40天的回归期内有超过5天无净值数据,则不进行回归,即无风格数据。若符合回归要求,则对缺失数据进行插值处理。
4. 股票多头私募全貌:持续显著个体不及一成
本文对符合条件的937只股票多头私募基金在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31日内的日收益率进行以40天为周期的滚动回归,每只基金共计264次回归。经过检验后,据上述风格界定方法判断基金每日相对应风格类型。
在所有937只基金中,共有310只产品有至少一次拟合度符合条件的回归结果,约占所有基金的33.1%。在这310只产品中,符合拟合度要求的回归结果占比低于50%的有252只基金,约占81.3%;符合拟合度要求的显著回归结果占比高于50%的有58只,约占18.7%,其中有两只基金的所有回归结果均符合拟合度要求。
结果表明,多数股票多头私募基金的风格特征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我们理解原因主要有:
一是私募基金仓位设定灵活,在建仓期、风险规避期、策略调整期、多策略分散期、人员调整期都有可能低仓位运行,而产品的存续期限往往是1年~3年,因此在较长的时期(如40个交易日内)持续八成仓位及以上的情况较少,影响了模型的有效性。
二是私募基金投资风格多变,除了少数持续深耕优势行业的私募基金以外,多数私募基金从历史投资周期看均经历过全市场、全行业的投资,随风而动与守株待兔型的风格切换实属常态。另外,如果基金经理在行业和市值风格上持续保持分散,也会导致风格判定的失败。
三是量化交易理念的普及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私募基金选股的风格面,其中择时模型和行业轮动模型往往会提升私募基金换手率,加速私募基金仓位和选股的切换。量化交易信号往往随市而动,会减少持续的风格暴露。
由于未通过检验的分析结果不具备统计意义,我们重点探讨如何利用显著性的风格结果辅助私募基金FOF投资。
5. 玩转风格捕捉,辅助私募FOF投资
5.1. 单产品风格漂移监测
风格漂移是私募FOF投资关切的重点之一,高低风险品种的切换、策略重心和集中度的改变等都会造成私募实盘中的风格漂移。对于股票多头私募基金的投资而言,在无法获得高频持仓信息的情况下(往往是投前,投后也常如此),基于净值的风格监测记录了产品的投资轨迹、可作为投资经理所宣称策略的重要印证。对于同一公司管理的多个股票多头产品,风格监测可侧面反映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会是否有效达成了一致结论、产品间是否有效控制了差异度。某种程度上,后者也反映了私募是否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从单产品来看,回归结果最直观显示的是该产品在观察期内的风格变化情况,从而能够对产品风格漂移进行监测,反映该产品是否有投资策略的变化。
在通过显著性检验的观察样本中,我们发现某私募基金公司旗下几乎所有的股票多头产品都表现出了相似的风格轨迹:2016年7月份以前,该私募旗下股票多头产品明显偏向大盘风格,而2016年8月份以后,旗下股票多头产品风格逐步向中小盘倾斜,2017年初以来,大市值偏好再度提升。
我们认为,同策略产品净值走势的趋同、风格轨迹的趋同可帮助私募FOF在投资中有效识别纯平台型或投资管理不集中的私募基金,当然,若产品处于截然不同的投资周期例外。
5.2. 从产品风格统计看市场风格倾向
从全市场基金产品的维度看,通过对当前有明显风格表现的基金数量分别进行统计,可以判断当前市场风格倾向。
理论上,全市场股票多头私募基金的风格倾向表明了其当前的配置情况,进一步,隐含了私募基金对市场的看法与预期。作为二级市场的重量级参与者,这种风格倾向或将为投资提供一定参考。然而,如前所述,2016年以来,绝大多数股票多头私募基金的市值风格并不明显,仅基于显著小群体的风格统计极有可能偏离行业的真实看法。
由于经过回归后显著表现出风格属性的私募基金产品个数有限,我们仅陈述结果,而不讨论意义。从百分比堆积图看,2016年以来,显著样本对市场的风格倾向逐步由大盘转向中小盘。
5.3. 寻找风格胜率较高的单产品
传统上,我们以各类绩效指标衡量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典型的如收益率、最大回撤、波动率、夏普比率等。对于股票多头而言,风格的成功切换可侧面验证择时择股逻辑的有效性,可考虑成为绩效评价的维度之一。
风格胜率指在一定观察期内产品风格与市场风格相符的比例。
大多数产品的风格胜率在10%以下,胜率大于10%小于等于30%的有95只,另外有16只基金产品风格胜率大于30%,最高达40.53%。当然,我们此处统计考虑的是基于历史数据计算的风格与当前风格资产表现之间的关系,更为合理的做法可能是基于历史数据计算风格与未来一段时间风格资产表现计算胜率。
5.4. 配置风格资产可以获得预期效果吗?
在对产品以及市场风格进行观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可以在选取当前市场中符合投资者风格偏好的产品以后,观测未来产品的表现是否与市场风格走势一致。但是由于基金产品风格切换频率较高或持仓变化较快,我们认为该模型存在一定局限性,无法准确判断产品未来风格走势。
我们发现,对不同的考察期运用该模型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本文选取风格资产组合走势同向和分化阶段两种典型情况分别观察,走势分化阶段以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日为例。走势同向阶段以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7日为例。
在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日阶段,大盘与中小盘指数走势出现明显分化,大盘指数持续走高,中小盘指数基本持平。统计该阶段显示为大盘和小盘风格的产品收益率,大盘风格收益率从普遍高于小盘风格收益率,且小盘风格产品收益率均小于零,与指数走势一致。
在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7日阶段,大盘与中小盘指数走势基本相同,小盘指数收益率相对最高,大盘指数收益率相对最低。统计该阶段显示为大盘和小盘风格的产品收益率,发现大盘风格产品收益率普遍高于小盘风格产品收益率,与市场风格走势相悖。
5.5观测单产品的风格追踪误差
Sharpe曾提出,在尽可能描绘基金的风格全貌以后,可以考虑搭建一条模拟的风格基准,观测产品未来表现相对风格基准的偏离。但我们认为,私募基金追求的是更为宽泛的投资理念与绝对收益的实现,本身极少考虑对模拟的风格基准的追踪问题,因此我们此处不讨论这一话题,仅作为开阔思路提出。
6.总结
综上所述,将Sharpe资产分类因子模型应用于股票多头私募基金、辅助FOF投资,目前较为可行的用法是监测单产品风格漂移,在观测市场风格倾向方面面临可用样本占比过低的问题、在寻找风格胜率较高的产品方面可能面临方法缺陷对结果的扰动、在配置风格资产方面可能面临追踪误差较大的风险。我们将持续关注完善基于风格捕捉的私募FOF投资改进。
此外,就数量模型本身而言,由于R^2仅能反映模型对整个回归周期的拟合度,而无法显示周期内模型估计值偏离程度的走势,因此当回归周期末模型估计值偏离程度较高时,对未来风格趋势的判断可能存在偏差。

7. 私募股权基金清算后,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注销吗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最为普遍,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中的重要力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是相对曲折、复杂的。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也即当时的法律禁止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这也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直到2006年8月27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才明确化、合法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得以逐步发展。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更进一步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开放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高速发展。
但是,客观上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起步时间短,实践经验少、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其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亟需结合市场实践予以解决。处于此种复杂的市场、法律环境之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合同的有效订立就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合同中的十条核心条款进行简单梳理。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必备条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在载明以上事项的基础上,还应当载明: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以上十六个事项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除上述事项之外的条款,在合伙协议中予以列明。

二、合伙人出资条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目标认缴出资金额,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完成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完成后,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设立,并办理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有限合伙运作情况,征得有限合伙人同意后决定增加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并以书面方式决定后续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条件等。合伙企业应置备合伙人登记册(样式详见下表),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等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

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在约定的出资日届满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实缴出资,同时未能在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及时补救,即构成支付违约,普通合伙人可以宣布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实践中比较常用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自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该等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催缴期内该等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未能履行缴付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被普通合伙人宣布或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将不享有表决权。

三、普通合伙人职责与权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组成,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方可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时,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实务中,普通合伙人的职责通常会在合伙协议中做如下概括性表述,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目的。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新兴的行业,其行业规范尚未健全,再加上社会信用体系也未很好的建立,在合伙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经常会被放大,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力的现象大量存在,其道德风险的防范任重道远。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在赋予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代理权、管理权的同时,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还有“信托”义务。强化信托的保障机制虽然目前在我国尚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却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普通合伙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应积极履行其对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普通合伙人对于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职责与权限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 一百零二节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系指按照本法设立的由两个人或两人以上成立的,并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实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做了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若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因故退出后,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因故退出后,仅剩普通合伙人(两人及以上),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资两合的特点,是专业与资本的联合。普通合伙人是具备丰富私募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士,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专业支撑;有限合伙人则具备丰厚的资金,但苦于没有投资经验或者投资项目匮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把专业与资本进行联合,以期达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会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论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投资项目前景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都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表现在,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合伙企业行事。为了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防止普通合伙人权力的滥用,有限合伙人享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投票表决权;对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对合伙企业收益有取得权;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有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一旦参与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就涉嫌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民法公平原则,有限合伙人应该承担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明确有限合伙人的行为性质,《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在债务承担方面,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五、投资条款
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会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完善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方案的最终决策,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投决委设主任一名,主任从由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并以简单多数原则选举。
有限合伙企业在投决委之外,可以另设投资咨询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预选并提出投资意见,交由投决委做出投资决策。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为保障各方利益,有限合伙企业应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等进行约束,但实践中,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变化多端又无法穷尽,建议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订立有关条款,采用“负面清单”的约束方式对投资风险进行把控,比如未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审议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不得投资非自有用途的房地产;不得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等等。

六、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运作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为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而支出的日常经营费用,这笔费用多数情况下为固定费用,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基金托管费、中介服务机构费用、合伙人年度会议费用、税费以及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公告等非常规的费用。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条款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主要是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后获得的可分配现金减去应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之后,可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分配的财产。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顺序、分配方式可由双方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的意思自治是受到限制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原则上不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如果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内取得的现金收入通常不会用于再投资,普通合伙人应在取得现金收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另有的约定,也即,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经某一部分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转换。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入伙、退伙及除名条款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新合伙人可以入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告知有限合伙企业全部的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以下情形发生时退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守约合伙人无法实现合伙目的;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等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解散及清算条款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的;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无新普通合伙人接任的;有限合伙人达不到法定人数满一定期限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事务主要内容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等。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分配时,首先要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若有剩余,再根据有限合伙合同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私募股权基金清算后,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注销吗

8.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我们常常听别人说公募、私募,那么在选择购买基金时,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1、募集方式。公募基金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基金公司网站、银行代售等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只能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2、产品规模不同。公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股票池通常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而私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仅有几千万至几十亿元。3、投资限制。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4、费用。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而私募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浮动管理费,该费用的收取规则是私募公司在基金净值每创新高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提成,这就意味着私募公司必须在给投资人持续赚钱的前提下才能盈利。5、流动性。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非常好,而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且有部分私募基金在购买后有6个月至1年不得赎回的限制。